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2024-05-17

1.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第八条 受聘进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计划。对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但有线索表明原有审计工作可能存在瑕疵的除外。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2. 银监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有期限管理吗?

银监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没有期限的管理规定,只要符合任职条件即可。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扩展资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3.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第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4. 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不是5个年度吗?

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任职时间不应超过五年。在这段时间结束后的两年内,该人员不应再次成为项目组成员或担任该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该人员不应参与对该实体的审计,不应为该项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也不应向项目组或客户提供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的咨询,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导致不能按时轮换审计合伙人,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续性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能够通过采取防范措施予以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可以在审计项目组中再延长一年时间。例如,如果由于计划接任的项目合伙人患有疾病等未预见的原因无法按照要求进行轮换,则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5. 国税局有任中审计的规定没有?谢谢!

为了提高税收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纳税人涉税事项,解决的长手柄的弊端,避免纳税人为同一事物或同一类型的事情长,多次往返税务机关,根据管理上的“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可以很容易地集中在办税服务厅的”纳税人的努力,简化纳税手续,即税务机关的业务流程此事与非的总体要求-matter类,即办即办事情平息,当场即办事项未执行办税服务厅的有限的时间内“一站式”全程服务,该系统的开发。 
 
 
一,办税服务厅负责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的实现。 
 
 
二,“一站式”服务,实行办税服务厅前台接受所有涉税事宜,负责内部循环的后台通行证,办结事项由前统一反馈纳税人造成的。 
 
 
三,“一站式”的“一对”服务实施体系,经过工作人员受理涉税事项工作的纳税人申请审核,以满足现场受理的条件,不符合的条件,“一告知”不予受理行为纳税人的政策和法规,并提供理由或需要修正信息。 
 
 
四,“一站式”纳税服务实践中接受单一,开展一对一的服务。那接待点做好物质和非物质即做,即做现场结算事宜前台窗口;即做的事,非实行“窗口受理,后台流程,规定时间内,部分窗口的”税收计划。 
 
 
五,“一站式”服务,实行服务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延时服务体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人员办理手续的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的前提下,窗口工作人员办结服务,为纳税人现场税事宜;限制由受让人发出的处理,仪器仪表,时间承诺平息承诺办税服务厅的时间内,纳税人收到有关文件的工具。 
 
 
六,“一站式”服务,实现纳税人满意度评价,定期和不定期的扩大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内部通报的调查结果。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考核奖励办税服务人员的依据。 
 
 
七大信息“一站式”服务交付,根据区局制定的“内部业务衔接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 
 
 
八,建立“一站式”绿色通道,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谁享受税收优惠,病人和老人的涉税事项给予优先。

国税局有任中审计的规定没有?谢谢!

6. 审计中按审计实施时间分类?

按审计实施时间相对于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的前后分类,审计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一)事前审计

  事前审计是指审计机构的专职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及其他经济活动发生之前所进行的审计。这实质上是对计划、预算、预测和决策进行审计,如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编制的合理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的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盈利预测文件的审核,内部审计组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计划的科学性与经济性、经济合同的完备性进行的评价等。

  开展事前审计,有利于被审单位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保证未来经济活动的有效性,避免因决策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一般认为,内部审计组织最适合从事事前审计,因为内部审计强调建设性和预防性,能够通过审计活动充当单位领导进行决策和控制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而且内部审计结论只作用于本单位,不存在对已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的问题,审计人员无开展事前审计的后顾之忧。同时,内部审计组织熟悉本单位的活动,掌握的资料比较充分,且易于联系各种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对各种决策、计划等方案进行事前分析比较,作出评价结论,提出改进意见。

  (二)事中审计

  事中审计是指在被审单位经济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审计。例如,对费用预算、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通过这种审计,能够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尽早纠正偏差,从而保证经济活动按预期目标合法合理和有效地进行。

  (三)事后审计

  事后审计是指在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完成之后进行的审计。大多数审计活动都属于事后审计。事后审计的目标是监督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鉴证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评价经济活动的效果和效益状况。

  按实施的周期性分类,审计还可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定期审计是按照预定的间隔周期进行的审计,如注册会计师对股票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进行的每年一次审计、国家审计机关每隔几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的财务收支审计等。而不定期审计是出于需要而临时安排进行的审计,如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存在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突击进行的财经法纪专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对拟收购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总经理指派对某分支机构经理人员存在的舞弊行为进行审查等。

7. 哪种人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管人员?


哪种人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管人员?

8. 工商局规定国家失信人员不能担任企业高管是在工商局条例多少条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这一表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签订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但该备忘录本身并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所以 如果仅凭该《备忘录》,剥夺失信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身份是有问题的。
   不过《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